委托人龚女士,女,大学文化,年出生,在某事业单位任职。婚后育有一女。未曾想到孩子尚未满月,家庭就发生纷争。孩子出生一年后的3月8日,本应是庆祝世界各国妇女为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龚女士却在这一天收到了法院传票,男方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主张监护孩子。
男方诉称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几乎都是指责龚女士明知自己患有乙肝大三阳,坚持带病给孩子喂母乳,不为孩子的健康考虑,隐瞒疾病真相与男方过夫妻生活,不顾男方的身体健康等。男方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一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生活、教育费、医疗费若干,只字不提女方的探视权,意在以女方患乙肝为由长期剥夺女方探视孩子的权利。
从有了“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以后,一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妇女都在为争取自身的权利做着不懈努力,龚女士也是其中之一!
办理过程及结果:
龚女士家庭矛盾激化的真正原因是男方母亲在龚女士分娩前后知晓了其系乙肝患者的情况后,反应异常强烈。龚女士生完小孩的第2天,公婆就把新生儿搬离了女方的房间,男方也戴着手套给龚女士送饭。公婆怀疑龚女士父母兄弟都有乙肝,排斥其亲人过来探视。无奈之下龚女士未坐完月子就一人回娘家居住,后来发展到男方以各种理由拒绝龚女士回家。龚女士无奈只好向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工作人员及援助律师通过男方单位做调解工作未果,龚女士父亲到男方单位找其理论发生争执以后矛盾进一步激化。龚女士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争执的焦点在女方探视权的行使时间及行使方式上。
龚女士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却看不到自己的孩子,法的威严何在!在龚女士的探视权已经被侵害的情况下,律师果断在答辩状中主张行使逗留式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为:每月的第1个和第3个双休日,女方探视女儿并接其共同生活两天;每年寒暑假女方探视女儿并接其生活一半假期时间;孩子生日由男方和女方轮流过;女方有权在间隔一年的春节探视女儿并接其共同生活7天。
基于便于调解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双重考虑,律师向法院申请了不公开审理。
乙肝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现在医学水平已经达到了母婴阻断传播的水准,只要婴儿在出生之际就规范接种乙肝疫苗,婴儿产生抗体以后就不必再担心乙肝病*的感染。第一次庭审以后,男方又补充了孩子未产生乙肝抗体的检验证据,主医院、女方工作单位全面调取了案件相关证据。分头调解多次无果,第二次开庭审理辩论结束前,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只能判决定纷止争。
法官判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考虑权利人的身体状况对孩子的健康是否带来不利。孩子目前的健康状况虽未对乙肝产生抗体,但没有感染乙肝病*。这一点足以证明女方在哺乳以及孩子接种疫苗方面已尽到龚度注意义务,男方诉称不实的情形存在,过分夸大乙肝患者危害的情形存在。
湘西自治州境内的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支持乙肝患者行使逗留式探视权的判例。我们一起来看看龚女士离婚案的法院判决结果:探视权是女方未直接抚养女儿的法定权利,正确处理探视权,有利于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具体探视时间应在不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进行。男方以孩子没有乙肝抗体,逗留式探视权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进行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女方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男方予以协助,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开始履行。
乙肝母亲主张行使逗留式探视权,在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其权利得以实现司法保护,湘西自治州境内7县1市万人也有了第一份支持乙肝母亲行使逗留式探视权的判决。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属于典型的歧视乙肝患者和剥夺乙肝母亲探视孩子权利的案件,而且家庭长辈也参与到了晚辈的婚姻生活中。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不公开审理,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及亲朋好友不参加庭审,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为调解工作争取到一个好的环境,尽量避免案外因素的过多干预而复杂婚姻家庭矛盾。
在女方的探视权已经被侵害的情况下,向法院主张探视权就不宜再笼统的主张探视权。否则,法院判决女方享有探视权以后,也会面临何时探视怎么探视能否以共同生活几天的方式探视等问题。女方主张逗留式探视权要得到法院支持,务必让各方诉讼参与人清除乙肝病*的传播途径和目前隔断乙肝病*母婴传播的医疗水准,从而推动司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突破。
案件办理启示:
律师的智慧在于说服法官,法官的智慧在于有效适用法律。本案法官在认定事实部分以不支持男方不同意女方行使逗留式探视权,来认定女方享有逗留式探视权。在判决结果中不再提逗留式探视权,直接判决女方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从而使得判决书顺利签发,兼顾法理与人情,这就是一种法官智慧。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仍是一大疑难问题,如果监护的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不能强制带出小孩交给非监护方探视,只能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实施拘留等措施,如果矛盾过于恶化,仍会存在判决的探视权难以保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