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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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28 21:08:00

案情简介

年8月,原告、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虽二人进行了婚检,但因时值年底,婚检部门告知报告单年后可取,而被告又隐瞒病情,双方于婚检当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年后,原告领取了婚前医学检查报告,婚检报告显示:被告患有乙肝大三阳,肝功能异常,处于活动期,极具传染性,父婴传染几率较大,医学意见为暂缓结婚。后被告承认早在年报考公务员体检时便已知晓自身患有乙肝的事实。

被告在恋爱及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尚未治愈,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婚姻关系,造成原告身心严重伤害,故诉请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

事实查明

原、被告虽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在尚未领取报告单的情况下,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领取了被告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报告单载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乙肝e抗原阳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谷丙转氨酶57IU/L。血常规:淋巴细胞55.9%、红细胞5.6。血型:A型,B超常规检查:肝内脂质沉着。疾病诊断:乙肝。医学意见:建议暂缓结婚。婚前医学指导:注意休息,忌饮酒,定期复查肝功能、血脂、腹部彩超。建议乙肝DNA检测。复查血常规。孕前优生检查。年2月6日,医院进行了检查,检验报告单载明:乙肝病*DNA定量:测定结果:2.51×10^8IU/ml,参考范围〈10^3;谷丙转氨酶:44U/L,参考范围0-50。

又查明,被告于年知晓自己患有乙型肝炎,但婚前一直未告知原告。原告经检查存在乙肝抗体,未感染乙肝病*。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乙肝大三阳的行为。被告虽在年即已知晓自己携带乙肝病*,但近年来肝功能一直正常,且未回避婚检。二、原、被告具有感情基础,对于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被告亦表示理解。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被告虽系乙肝患者,但乙肝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1、婚前检查结果一方具有传染性疾病,一般来说是要告知另一方。

2、如果一方具有传染性疾病没有告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生病,过错方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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