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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的禁忌,这些雷区就千万不能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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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保险公司的钱也不会说给就给,一定会按规章、流程做事!而作为投保者而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定要知晓相关保险投保的禁忌,以重疾险为例,这些雷区就千万不能踩:

1:不如实告知

依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由此可见,在投保时一定要将自身情况如实告知。如有既往病史,可以在投保时增加附加条款,提出责任免除;也可加费承保,增加保费,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将获得赔偿;或者直接拒保。相反,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法中也有规定,到时可能会得不到赔偿,甚至保险费都无法得到退还。

2:忽略免责条款

通常情况下,投保时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条款,投保人可能会忽视对条款的了解,其实,在投保时,认真阅读免责款很有必要,让自己做到心中有数。

每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都有责任免除条款。存在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弄清楚哪些是该赔的,更要了解,哪些情况发生是不赔的,千万不可忽视免责条款的重要性。要注意,在免责条款之内的情况都是无法获得赔付的。

3:听信一面之词

相信许多人在购买保险时都是在众多销售人员的多次拜访之下,而直接签订了保险合同,甚至还有让投保人隐瞒疾病,称两年以后就一定赔付的销售人员。所以,对于保险行业销售来说,听到“绝对”、“肯定”、“一定”这些字眼时,一定要找合同中的条款去验证。

保险不是骗人的,因为条条框框都写得十分清楚。但是也不排除销售人员对保险不了解的投保人隐瞒条款。最后可能出现了问题,白纸黑字告诉你说无法赔付,也是会很麻烦的。所以,万万不可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看清合同才是关键。很多投保人听了销售人员的一番并不详尽的解释后,认为买了重大疾病险,所有大病都可以保。

事实上,保险业对“重大疾病”有明确的界定。在保监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

4:重疾险想买就能买

相关规定显示,以下人群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将受到限制:已患重疾的人买不了;超年龄买不了;身体指标超标的要加费买;孕妇7个月以后至婴儿出生1个月内不能买;全职太太有额度限制。

另外,癫痫、智力发育不全、精神科疾病、重度残疾、慢性酒精中*、严重肝病、严重糖尿病、脑血管病、大三阳、高血压II级、中重度心脏病、接受器官移植、尿*症、肾切除三年以上、脑中风、罹患恶性肿瘤、吸*性病艾滋病患者、家族病史有遗传或有可能遗传的疾病等;从事第五类职业及以上职业者、正在服刑者。这些是会被保险公司拒保的。以上人群隐瞒个人信息购买了保险后,在出现问题后也是无法得到赔付的。

目前许多人对保险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投保容易赔付难,投保时简简单单办理了手续就签好了合同,在出事以后想要得到赔偿却要走许多的手续,甚至产生理赔纠纷。其实,投保时如实告知、保持理智、看清免责,出现承保责任内的问题时,就能很简单地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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